专 利
专利检索
可专利性检索 (Patentability search)
可专利性检索是发明思想产生之后应该着手的第一步骤。世界上每天都有新技术革新在发生,重视知识产权的社会对待智慧成果的理性态度,就是积极争取保护自己的成果,也尽量避免因使用了别人的专利而被告侵权。通过“可专利性检索”可以初步发现相同技术领域内的现有技术。通常研发人员往往最了解技术前沿的进展,很多时候“革新”首先是以发明人的知识和直觉来判断的。熟悉检索的研发人员在项目前期可能已经做了不少检索,在这些检索中发现的现有技术信息,都是帮助申请人鉴别一项发明的“可专利性”的基础信息。所谓现有技术,就是用来与发明人提出的发明思想进行对比的在发明被提出来之前已有的技术信息。
专利有效性检索 (Patent Validity search)
是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完全彻底的检索。即使是已经授权的专利,也未必一定是有效的专利。专利权的效力,即授权专利的有效的权利要求所定义的保护范围的法律效力。专利的权利要求也可能在授权以后被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专利权还可能因为没有缴纳年费而失效。如果一项专利经历过无效程序而被判定有效,则其权利基础相对稳定。
专利侵权检索(Infringement search)
一般是以发现应用某项技术的产品是否对在某一特定国家有效的专利构成侵权为目的的检索。
专利不侵权检索(Freedom to operate or clearance search)
一般是以发现某项应用技术可以在哪些国家和地区自由(即不侵权地)使用为目的的检索。
发明专利
授权的发明专利可以保护最长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可以保护的客体包括:产品(涵盖日用品、作业/运输设备、冶金、化学、生物医药、固定建筑、物理、电子技术以及电器产品)、方法、以及其改进;
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或者单位,提交申请时应提供第一发明人的身份证信息和固定地址和联系信息,以及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和注册地址和联系信息;
申请之前,应研究确定具体的申请策略,申请策略往往因商业实施目标的不同而不同,申请人应咨询专利代理师,初步了解国内外的基本申请步骤,研究制定申请方案;接下来,应对发明技术进行可专利性初步检索,咨询专利代理师,初步确定发明技术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研究确定发明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发明申请,须提交请求书、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均须使用中文,委托注册专利代理师的应提交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代理委托书原件;
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应缴纳申请费,提出实审请求时应缴纳实审请求费;各种申请文件和费用均须按照专利法规定的时限及时提交和缴纳。
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受理之后,发明说明书将由专利局最迟在申请日起18个月左右向社会公开;在最迟申请日起36个月内由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要求和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专利性全面审查;经专利局实质审查之后没有发现不符合审查规定的,由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的通知。
申请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书之后,须缴纳授权登记费以及授权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经公告后生效。
任何一项专利授权之后,任何人对专利有效性有异议,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该项专利的请求并提供证据。
为维持专利权的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下一年度专利年费,未缴或未缴足年费可以在期满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超过6个月未补缴,专利权终止。
实用新型专利
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保护最长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保护的客体只有产品,特别是产品的形状和结构的组合,不保护方法和工艺,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或其结构上没有任何改进的产品也不受保护;
申请之前,可以对其技术方案进行初步的可专利性检索,咨询专利代理师,初步确定发明技术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研究确定发明的保护范围;
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含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委托注册专利代理师的应提交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委托书原件,缴纳申请费;
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受理之后由专利局将对申请进行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经审查之后没有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规定的,由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的通知。
申请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通知书之后,须缴纳授权登记费以及授权当年的年费,实用新型专利经公告后生效。
任何一项专利授权之后,任何人对专利有效性有异议,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该项专利的请求并提供证据。
为维持专利权的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下一年度专利年费,未缴或未缴足年费可以在期满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超过6个月未补缴,专利权终止。
外观设计专利
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可以保护最长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新设计,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与形状和图案的组合;
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提交请求书、产品的视图或图片、以及产品设计要求保护的主要设计特征的简要说明;产品的视图应包含表现设计主要特征的必要的六面视图,以及反映产品的特征或使用状态的参考视图;
委托注册专利代理师的应提交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委托书原件,缴纳申请费;
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受理之后由专利局将对申请进行外观设计初步审查,经审查之后没有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规定的,由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的通知。
申请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通知书之后,须缴纳授权登记费以及授权当年的年费,外观设计专利经公告后生效。
任何一项专利授权之后,任何人对专利有效性有异议,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该项专利的请求并提供证据。
为维持专利权的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下一年度专利年费,未缴或未缴足年费可以在期满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超过6个月未补缴,专利权终止。
国外专利申请
与国外的专利在中国没有保护效力同理,中国专利所保护的地域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这是由专利权的地域性限制确定的。
中国单位或个人到国外申请专利主要有三种途径:第一种是通过专利局的保密审查允许之后,直接到国外申请专利;第二种是首先在国内提交申请,在12个月内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渠道,到协约国去申请专利;第三种是通过提交PCT国际申请,进入成员国/地区的专利申请。
申请国外专利时的准备包括:审核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确定国外申请的策略;确定国外专利代理机构;准备所有提交申请文件的翻译文本;准备经证明的在先申请副本,签署委托合同以及委托书,等。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审核:不同国家的专利法律规定和要求不完全一致,所以发送到国外的申请,应该针对不同国家的要求修改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做好充分的准备,以免为形式问题和事先容易克服的技术性差异而导致申请的流程延长。
国外申请策略:根据申请人和专家对专利产品市场的研究和预测,确定主要在哪些国家要求保护,由于优先权的期限只有12个月,如能尽早获得比较权威的专利检索报告,可以有利地协助申请人做出决策。
专利翻译:专利翻译工作不仅要能够真正理解专利本身的技术内容,还需要掌握两种不同语种转换时准确传递原文的技巧,并且使得译文的阅读者能够容易地理解。在国外专利的审查中,申请人往往要通过书面意见与国外审查员及代理人交流多次,专利翻译文本的质量,不仅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非常重要,对于最终可能获得的保护范围尤其重要。
与外国人或单位在中国申请专利须要通过在中国注册的专利代理师一样,在国外申请专利须要委托国外的注册专利代理人或律师(patent agent or attorney)。因为专利申请的流程,从提交申请经过实质审查到授权一般历时不少于两年,其间的专利局官方通知都是由专利局送达受委托的专利代理师,由专利代理师转交给申请人,从而保障专利局的通知都能有效发送,而不因申请人的联系状况的改变受到影响。代理机构在处理国外申请的申请中,当然不仅起着“邮局”的角色,而是代表申请人,处理涉及该项专利申请在该国的申请专利、乃至取得专利权之后的有关专利事务代理。
PCT国际专利申请
- 国内的首次申请(本身未要求过其它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可以作为国外申请或PCT国际申请的在先申请基础,超过12个月,该优先权即已终止。
- 各国家/地区的专利申请审查制度不尽然相同,有些国家的实审请求是提交申请时即提出,有些可以在后提出,具体地,应按照该国法律的要求来办理。
- PCT国际申请可以在国内首次申请的基础上提交申请,本身也可以是首次申请,即没有提交国内首次申请而直接提交的国际申请。
- 通过PCT国际申请提交的申请,视为符合按照国家专利法第条规定已经提出了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 申请人通过非PCT途径向国外提出申请,均应先提出保密审查请求,符合要求经国知局批准后即可向国外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rporation Treaty)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但是PCT国际申请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以及审查,而并不对 “PCT申请” 授予专利权,授权的职责仍然只能由寻求专利保护的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或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指定局)掌握。PCT机制的引入,建立了一种国际体系,使申请人得以在一个专利局(受理局)用一种语言提出的专利申请(国际申请),其申请号和申请日在指定的每个PCT成员国/地区都有效,从而可以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30到32个月之前进入这些指定国或地区。
PCT国际申请分为两个阶段:国际阶段、进入国家/地区阶段。
PCT国际申请可以最晚在最早的国内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由申请人向PCT国际申请受理单位提交申请。
在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国际检索单位将在优先权日起大约16个月左右做出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申请人可以选择在19个月,最晚22个月之前提出国际初审请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将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在28个月时做出专利性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注意:
专利无效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已经专利局审查合格并授权的专利,在其被授予专利权之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该专利的请求:
-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的审查过程是一项发现专利申请中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的各种缺陷的过程,专利的授权条件实际上也是对“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申请予以授权,因而往往不一定能在有限的审查期间对发明技术方案的专利性进行彻底穷尽的检索和审查。
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往往也是被控侵权人用来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抗辩的法律手段, 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生产或销售行为。
为提出有效的“宣告专利无效”请求,无效请求人必须要事先做很多的准备工作,包括:进行专利有效性(包括其优先权的)的检索,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检索以及分析,专利审查历史的查阅和分析等。
为了能保证无效成功,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时以及在审理过程中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严格的筛选及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