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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条款

1. 适用范围

A、本服务条款是由上海嘉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事务所)与首次合作的客户(以下统一称客户)之间就所有委托/委派业务(以下称业务)所遵守的协议,涵盖所有代理业务和诉讼业务中的业务咨询、法律顾问和/或代理事务。

所有业务,除非另有约定,将由事务所来集中管理。每项业务均通过委托书以书面方式指定和/或委派给在相关法律管辖地区内的注册专利律师或注册专利代理师。委托合同和委托书的签署并不排除事务所停止受理特定业务的权利,尤其当事务所发现某项业务与其它已有业务有利益冲突时,即使已签署委托合同和委托书,事务所仍可以终止委托业务。

B、请求方若不能公开其联络信息时,事务所有权利不予答复和拒绝请求方提出的任何法律服务要求。

C、本服务条款仅在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签署委托合同后生效而可执行。

D、如无抵触内容,对本服务条款所作的任何新的修改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已签署合同的委托方,且最新版的服务条款对已受理的业务直接具有法律效力。

2. 目的和规范

A、请求人如未指定特定的合伙人,则表明请求人将业务委托给事务所。

B、委托事务的内容应为请求人与事务所均认可的工作任务,而不是取得某种法律或商业上的收益或结果。

C、事务所按照专业技术领域设立专职部门,并根据专业技术领域分配具体业务。所有费用均由事务所统一收取。事务所按照业务需求聘任各技术领域专职工作人员,如律师、专利律师和/或专利代理师以及第三方技术专家来辅助完成业务。

D、事务所应以其法律知识、专业经验和智慧,并且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方式,尽全力完成每项委托业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职业道德规范,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

E、在受理委托业务时,事务所应以最适当的方式理清委托方的商业和法律事实。事务所对委托方所提供的信息,特别是对技术方案的图解说明和文字说明材料,应及时加以整理、归类和建档。事务所对委托方或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应适当地鉴别其合理性,如发现其中有不实信息,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方。

F、必要时,事务所应与委托方负责技术的专家协同工作。事务所指派的项目/业务承办人应是专业技术领域与这些专家的技术领域相匹配的专利代理师。

3. 规范的修改

A、适当条件下,考虑其自身的营运能力,事务所可以就有关委托事务的改变,特别是在估计用时和精力付出方面的任何可能的改变,与委托方进行协商,就事务所受理委托业务中的确定任务目标与委托方达成新的意向或协议,并且在提前告知委托方和得到委托方允许的情况下,执行经委托方同意调整的新的任务指令。

B、如需修改已审核并达成协议的条款,特别是对事务所在特定事务上估计用时和精力付出方面将产生实际影响时,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可就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款,尤其是赔偿及终止条款作出适当调整。除非另有规定,如无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双方一致同意,事务所须仅在与委托方达成协议的原有委托合同的范围内履行职责。

C、合作协议或委托合同须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使受影响的业务有明确说明和书面保证。

4. 保密信息

A、事务所的全体成员均应对委托方委托其承办的事务中所包含的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无限期保守秘密。事务所以及事务所的业务承办人未得到委托方准许不得向与委托事务无关的第三方披露任何委托业务相关信息。

B、事务所为完成委托事务在谨遵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地处理委托方出示的个人信息,并在任何情况下避免任何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有接触这些信息的可能。

C、除了通过邮递和传真方式传递的信件,委托方与事务所可以通过电话和/或电子邮件通信方式通信。

5. 合作义务

为实现委托方与受委托的事务所方积极开展合作,委托方应准备和提供有利于事务所及时处理委托事务的条件,委托方须及时以书面方式把关键和/或必要信息发给受委托方以利业务的展开,委托方应认真地阅读并确认所有邮件或书面指示的内容。在委托业务的处理过程中,委托方未经事务所的同意不应当与法院、行政主管部门、利益冲突方或其它无关人员进行任何接触。

6. 责 任

A、事务所及合伙人如因自身工作上的疏忽而导致委托方的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事务所及合伙人对其受委托的业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适用中国法律的司法管辖范围。

7. 委托责任

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相互信任、相互忠诚,在执行委托事务中发生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时,均应立即告知对方,不得有任何延误。

8. 终止条款

A、除非另有规定,任何时候签署委托合同的任意一方均可提前终止合同履行。

B、除非委托方与受委托方之间的信任已经受损并确实影响到委派或委托任务的执行,即使事务所有权终止履行委托合同,事务所不应在时机不恰当时终止委托业务。

C、如遇承办业务的合伙人退出事务所,该业务原则上保留在事务所;如委托方指定由离开事务所的合伙人继续承办该业务,事务所有权将其该合伙人离开之前发生的所有费用开具发票向委托方请求付费。

D、合同终止时,对已提供服务但尚未收费的服务项目应及时开具账单和/或发票,委托方收到账单和/或发票,应按照账单(或发票)和合同规定的要求办理付款。

E、由于重大原因导致业务异常终止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权利不受影响。

9. 文件的保管

A、如委托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均已结清,应委托方提出的要求,事务所应将执行委托事务过程中由委托方或第三方交给事务所的文件(即使委托方已经收到过文件的原件或副本)交给委托方,需交给委托方的文件中不包括委托方与受委托方之间的通信。

B、委托事务完成时,事务所应将官方文件,如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强制执行通知书等,正式地交给委托方。如委托方要求事务所保管文件,事务所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

C、无论文件是否已经交给委托方,委托事务终止后事务所应将所有文件保存至少五年。

10. 费用的报销

对于委托方委托事务所的业务,委托方应付款给事务所以报销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官费或对第三方的费用。如委托方未能按照委托合同规定的要求按时付款,尤其当委托方未申请破产而拒付时,事务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付款。

11. 付费条款

A、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将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如委托方未与受委托方签署其它协议(咨询协议、费用协议),则按现行收费标准根据收费通知(或发票)的金额付款。除非另有约定,事务所有权要求报销费用及收入外的增值税。

B、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收费通知及发票应以相关业务的价值为基础开具。

12. 其它事项

A、只有当委托方和受委托方正式签署书面委托合同之后,才享有本服务条款以及委托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应尽义务。

B、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更新于: 2021年02月15日